乘客購買貨票前,必須明白及接受以下條款:
1. 不運載任何易燃物品,易燃氣體,爆炸物品,及一切香港特區政府歸類之危險品(包括但不限於按法例第295章納入危險品之列的一切物品);
2. 不運載任何合理預計會令渡輪的任何乘客感到厭惡的貨物;
3. 任何貨物長度超過 7呎 均一律不可運載(包括所有船種);
4. 不運載超出載貨區可容納的貨物(按購票時載貨區的剩餘空間為準);
5. 重型貨物、尺寸不正常的貨物或固體散裝貨,及一切本公司列明不可運載的貨物均一律不可運載,包括但不限於大電纜軸盤、唧車;
6. 先到先運;
7. 如欲運載任何存活的動物(包括但不限於鳥類、爬蟲類、昆蟲,不論是否寵物),乘客須先獲本公司職員准許,且必須(i)妥善關進籠或容器內,或(ii)被適當地約束(例如用帶牽引)及配上口罩(如適用);
8. 大型或大量貨物須最少提前一天預約 (如沒有提前預約,將可能引致未能以當班航班運載及需以多班航班分開運載);
9. 預約須準確提供貨物資料,包括體積、數量、及內含物料;
10. 購票後需即班使用;
11. 自行安排足夠人手搬運貨物上/落船;
12. 上落貨過程不得延誤航班的航程;
13. 裝載已屠宰食用牲口的容器必須蓋好;
14. 貨物/動物運載途中,如有任何損壞或遺失,乘客須自行負責,本公司及職員概不負責。
15. 如貨物/動物對本公司船隻造成任何損毀或對本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或對其他乘客或其財產造成任何損害,乘客須負全責及承擔所有責任。
備註:
1. 每艘渡輪載貨區可容納的體積並不相同,乘客宜安排貨運前先作查詢;
2. 運載與否,以本公司最終決定為準。
危險物品
根據香港法例,船隻如須載運危險物品,該船隻必須符合法例上的要求,當中包括申領牌照,呈報貨物清單,有合適的人員處理等。客運渡輪的日常運作程序基本上是無法符合有關法例的要求。
按香港法例第295A章《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之附表,以下物品已列為危險物品,渡輪不適合運載。
危險品種類 | 類 別 | 例 子 |
第一類 | 爆炸品 | 火藥、炮竹 |
第二類 | 壓縮氣體 | 乙炔、煤氣、甲烷、乙烷、氫氣、氧氣、石油氣 |
第三類 | 腐蝕性物體 | 醋酸、氫氯酸、硫酸 |
第四類 | 有毒性物體 | 氨溶液 |
第五類 | 發出易燃蒸發氣之物體 | 漆油、塗漆稀釋劑、鬆節油、汽油、柴油、火水 |
第六類 | 與水起互相作用後而產生危險的物體 | 磷化鈣、鈉 |
第七類 | 強力助燃體 | 硝酸鉀 |
第八類 | 易燃物體 | 紅磷 |
第九類 | 可自燃物體 | 白磷或黃磷 |
第九甲類 | 免受危險品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管制的可燃物品 | 廢棉“俗稱:威士”、木棉、聚丙烯(原料) |
第十類 | 其他危險物體 | 膠製品之發泡劑 |
厭惡性貨物
根據香港法例第104A章《渡輪服務規例》,渡輪的持牌人有責任管理渡輪,不得讓其運載會令乘客厭惡的貨物,與及不得讓乘客攜帶會令人厭惡的行李登上渡輪。一般已屠宰的豬、牛、羊等牲口及家禽,必需由適當的容器裝載,不可暴露於空氣中,除保障食物的衛生外,亦不會為乘客帶來厭惡的感覺。
有關法例如下:
香港法例第104A《渡輪服務規則》第5條(厭惡性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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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得署長事先的書面同意,和符合署長就該同意而給予的任何指示,否則專營公司或持牌人不得在渡輪上運載任何合理預計會令該渡輪的任何乘客感到厭惡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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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九小輪有限公司啟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