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轮服务规例》
(第104章第44条)
[1982年6月15日]
第I部
导言
1. 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渡轮服务规例》。
2. 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货物” (cargo)包括货品、乘客行李、车辆和车辆内运载的货物;
“渡轮靠泊点” (ferry point)指有渡轮服务的地方,在该地方渡轮会按时间表停泊,让乘客或货物上落;
“署长” (Commissioner)指运输署署长。
第II部
一般事项
3. 服务及船费的展示
专营公司或持牌人须安排在以下地方的显眼处,以署长批准的方式展示该专营公司或该持牌人所提供的渡轮服务的全部细节,包括须就每项服务缴付的船费和服务的时间表 ——
(a) 专营服务或领牌服务所使用的各个码头或其附近;及
(b) 署长所指明的其他地方。
4. 最高船费
专营公司或持牌人不得就根据其专营权或牌照规定提供的渡轮服务而向任何人要求收取的船费或费用,超过根据本条例或根据该渡轮服务的专营权或牌照所订定的或根据本条例或根据该渡轮服务的专营权或牌照的其他方式厘定的船费或费用。
5. 厌恶性货物
除非得署长事先的书面同意,和符合署长就该同意而给予的任何指示,否则专营公司或持牌人不得在渡轮上运载任何合理预计会令该渡轮的任何乘客感到厌恶的货物。
6. 暂停服务的通知
(1) 专营公司或持牌人在任何暂停或拟暂停渡轮服务时,或在恢复已暂停的渡轮服务时,须在妥为顾及有关情况后给予公众足够通知。
(2) 署长可就何谓第(1)款所指的足够通知,给予专营公司或持牌人指示。
7. 标志
专营公司或持牌人未经署长同意,不得在前往码头或停泊处的任何进路竖设或准许竖设标志或目的地指示牌。
第III部
关于领牌服务的条文
8. 登上渡轮等限制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不得 ——
(a)登上任何渡轮;
(b)进入留供渡轮服务用的任何码头或其他地方;
(c)进入渡轮上标明禁止进入或限制进入的任何部分;或
(d)进入任何渡轮的船桥、操舵室或机房。
9. 保持通道畅通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不得站在上落任何渡轮用的跳板或其他通路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阻碍来到渡轮的跳板的信道或其沿接地方,或阻碍来到渡轮的其他通路或其沿接地方。
10. 安全设备
除在紧急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将或企图将任何救生圈或设备抛掷到渡轮或码头,亦不得自或企图自渡轮或码头抛掷任何救生圈或设备。
11. 扔弃垃圾
任何人不得在渡轮或码头扔弃任何垃圾,除非将垃圾扔入为该目的而提供的盛器内。
12. 噪音
任何人不得在正用作专营服务或领牌服务的渡轮上 ——
(a) 作出对任何乘客造成不便的行为;或
(b) 启动收音机或录音机,或奏玩乐器,以致对乘客造成不便。
(2) 在正用作专营服务或领牌服务的渡轮上负责指挥的人,可于该渡轮航程中的任何时间,要求任何管有收音机、录音机或乐器的人,停止使用该收音机、录音机或乐器。
13. 登上已满载的渡轮
任何人获持牌人所雇的职员通知,正用作领牌服务的任何渡轮已满载乘客或车辆,即不得乘搭或企图乘搭该渡轮,或将车辆驶上或企图将车辆驶上该渡轮。
14. 在指定范围内不准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上标明禁止吸烟的任何部分,吸食或携带任何燃点的烟斗、雪茄或香烟。
15. 码头等的使用
除非得署长事先的书面同意,否则持牌人不得使用或准许任何其他人使用任何码头或停泊处作经营领牌服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16. 私人行李
(1) 任何人未得持牌人准许,不得将任何私人行李带上或置于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上,但手提的篮子、袋子或包裹,则不在此限。
(2) 任何人不得将私人行李放置在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的座位上。
(3) 任何人不得将合理预计会令任何渡轮乘客感到厌恶的货物带上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
17. 对渡轮上的动物的限制
任何人不得将犬只、雀鸟或其他动物带上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或带进留供使用领牌服务的乘客作登船用的其他地方或码头,除非 ——
(a) 该犬只、雀鸟或其他动物被适当地约束或关在笼内;及
(b) 欲将该犬只、雀鸟或其他动物带上渡轮的人事先已得持牌人所雇职员的准许。
18. 在座位上站立
任何人不得在用作领牌服务的或与领牌服务相关而使用的渡轮或任何码头的任何座位上站立,或将脚搁于该等座位上。
19. 从渡轮离开等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情况离开或企图在以下情况离开,或在以下情况登上或企图在以下情况登上,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 ——
(a) 当渡轮正在行驶中;或
(b) 藉其他途径,而非藉为离船或登船而设的入口或出口离船或登船。
20. 不适当使用渡轮码头
(1)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不得开启或移开,或企图开启或企图移开,或攀越或企图攀越,任何竖设在留供领牌服务用的其他地方或码头的闸门或栅栏。
(2)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不得将小汽船、舢舨、船艇或其他航行器系固在留供领牌服务用的任何码头,亦不得使用该码头,或在该码头上落乘客。
21. 经由舢舨等登上渡轮等
如有任何其他途径可供上落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则任何人不得经由舢舨、船艇或其他航行器上落该渡轮。
22. 乘搭舱位的等级
任何人乘搭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时,不得乘搭舱位等级高于其所付船费的舱位等级。
23. 妨碍获授权的人
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获持牌人授权的人履行其职责。
24. 神智不清的人
(1) 即使神智不清的人已缴付适当的船费,或已进入供领牌服务用的其他登船地点或码头,或持有如他非因为神智不清即会准许他登上渡轮的船票,持牌人仍可拒绝让该神智不清的人来到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
(2) 在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上负责指挥的人,可于该渡轮旅程中的任何时间,要求被发现在该渡轮上神智不清的人,按该负责指挥渡轮的人的指示,在该领牌服务的一个渡轮靠泊点离船。
25. 船票
(1) 持牌人可发出船票,包括发出一程或超过一程使用领牌服务的月票、季票及打孔票。
(2) 任何人就乘搭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的一段航程而于缴付船费后获发给船票(包括根据第(1)款发给的船票),须于要求下向获授权收回或检查船票的持牌人所雇职员出示船票。
(3) 任何人就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的一段航程而于缴付船费后获发给的任何船票(多程船票除外),须于要求下将该船票交回获授权收回船票的持牌人所雇职员。
(4) 任何人就所付船费或就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的多段航程而获发给的多程船票,须于要求下,在该发给的船票包括的最后一段航程途中或完毕后任何时间,将该船票交回获授权收回船票的持牌人所雇职员。
26. 禁止咒骂等
任何人身处正作领牌服务用或留供作领牌服务用的任何渡轮或码头内或渡轮或码头上,不得出言咒骂或使用淫亵或令人反感的言语。
27. 禁止吐痰
任何人不得在正作领牌服务用或在留供作领牌服务用的任何渡轮或码头之内或之上吐痰,或自此等渡轮或码头向外吐痰。
28. 牌照费用
现规定须就发给牌照缴付$175费用。
(1990年第302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5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96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52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6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IV部
证据及罪行
29. 在某些情况下须提供姓名地址
(1) 任何人被怀疑犯本条例或本规例所订的罪行,须于专营公司或持牌人所雇的任何职员向他出示合理的身分证明后,应要求而向该职员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身分证明。
(2) 在本条中,“身分证明” (proof of identity)具有《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B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1997年第80号第103(1)条)
30. 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违反第3、4、5、6(1)、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5(2)、(3)及(4)、26、27或29(1)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最后更新日期
30.6.1997